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37号
申请人:徐彦超。
被
申请人:马升喜。
申请人徐彦超与被申请人马升喜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彦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彦超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超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9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徐彦超。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