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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2401财保137号

徐彦超与马升喜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3-23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彦超,马升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137号

申请人:徐彦超。

被

申请人:马升喜。

申请人徐彦超与被申请人马升喜之间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徐彦超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财产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彦超的撤回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彦超撤回财产保全申请。财产保全费920元(原告已预交),退还原告徐彦超。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