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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1712号

原告陈星星与被告尹宗秋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星星,尹宗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712号

原告:陈星星。

委托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宗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星与被告尹宗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星于201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陈星星负担。

审判员  胡松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史纪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