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1712号
原告:陈星星。
委托代理人:吴立磊,山东图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尹宗秋。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星星与被告尹宗秋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星星于201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星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3元减半收取121.5元,由原告陈星星负担。
审判员 胡松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史纪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