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1民初1809号
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住所地安徽省当涂县石桥镇中心街1号。
法定代表人:卢明兵,系该行行长。
被告:阚星骆,男,1978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王巧丹,女,1986年7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安徽省当涂县。
被告:顾开军,男,1979年7月24日,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当涂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与被告阚星骆、王巧丹、顾开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徽马鞍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在法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
审判员 沈传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