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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6民初343号

魏某某与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魏某某,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426民初343号原告魏某某,男,陕西省永寿县。委托代理人李建冰,男,系陕西开云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杨凌示范区康乐路中段。法定代表人陈某,男,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薛亚栋,男,系陕西松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魏某某与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7月13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0年5月,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包永寿县药厂东路修路工程,并设立了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刘某某担任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原告为其供应水泥砖,双方口头约定了供应数量、单价。2011年工程结束,在此之前被告给付原告部分货款,2011年1月27日经结算,被告欠原告货款12000元,刘某某代表该项目部为原告打了欠条,答应及时给付,可时至今日,被告分文未付,在此期间,原告无数次找被告工作人员,始终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2000元。

被告辩称,被告2010年5月份确在永寿县设立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刘某某为负责人。欠条确系刘某某书写,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欠条已过了6年时间,诉讼时效已过。且被告已和刘某某结清帐务。综上,本案争议焦点为:1、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2、原告的主张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原告当庭举证、陈述如下:1、提供2011年1月27日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盖章、刘某某签名的金额为12000元的欠条一份。2、提供原告魏某某与其妻子何某结婚证一份。3、原告陈述,欠条被告未撤回,说明欠款未付;欠条未约定还款时间,故诉讼时效应从原告主张权利之日起算起,另外,欠条形成后,原告一直向刘某某主张权利。被告就自己主张未提交证据。关于原告提供的证据,经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无异议,应予以认定。综合原、被告的举证、质证、辩论意见,本院确认以下事实:2010年5月,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了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负责永寿县药厂路修路工程,刘某某为负责人。在施工期间原告为其供应水泥砖,2011年1月27日经结算,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欠何某老公货款12000元,刘某某为原告书写欠条1份,盖有该项目部印章。何某老公为本案原告魏某某。2016年6月22日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立即清偿原告货款12000元。

本院认为: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及其负责人向原告书写欠条的行为,说明双方曾订立买卖合同且已成立并生效,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负有支付货款的义务;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以法人名义从事的经营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企业法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系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设立,为非法人组织,对外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与第三人的权利义务应由其设立公司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受;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案中,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的此欠款已过诉讼时效一节,因该欠条未写明还款时间,原告可随时依据欠条向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主张权利,故原告主张的欠款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综上,原告主张的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欠款事实客观存在,且未过诉讼时效,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作为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药厂路项目部的设立公司对此欠款负有清偿之责,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清偿欠款的主张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六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由被告杨凌某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清偿原告魏某某水泥砖款1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1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赵治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宋祎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