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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81民初417号

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7
所属地区
兴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田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17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小强,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田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原告缓交1090元。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吴健辉

人民陪审员  贾刚刚

人民陪审员  周社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