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兴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481民初417号原告田某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田小强,兴平市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田某某,女,汉族被告田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某某与被告田某某、田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调解,原告田某某于
二0一六年八月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90元,原告缓交1090元。免于缴纳。
审 判 长 吴健辉
人民陪审员 贾刚刚
人民陪审员 周社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峰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