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1030刑初130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永贵(小名阿隋),男,1984年4月13日出生,壮族,广西西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西林县。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2016年7月6日经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8日西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6年7月19日西林县检察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6]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永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邹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永贵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黄永贵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和一支改装的射钉枪,2015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涉案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是以火药为动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行业标准GA/T7182007《枪支致伤力的法庭科学鉴定判据》检验:具有致伤力。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能够证明被告人黄永贵犯罪事实的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永贵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黄永贵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罪名和事实均无异议,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永贵非法持有一支火药枪和一支改装的射钉枪,2015年12月24日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两支涉案枪支具有正常的射击性能,具有致伤力。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永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永贵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黄某的证言笔录;《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附现场方位图)、《刑事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永贵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两支,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枪支罪的犯罪特征,确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永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黄永贵庭审中认罪态度好,且其持有的枪支未造成社会危害,量刑时可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本案案情,对被告人黄永贵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黄永贵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永贵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缴获的枪支两支,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陆昱伶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韦秋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