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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295号

徐春香与李铁山、贺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春香,李铁山,贺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295号

原告:徐春香,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李铁山,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系被告贺玉兰之夫。

被告:贺玉兰,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系被告李铁山之妻。

原告徐春香与李铁山、贺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春香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大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