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295号
原告:徐春香,女,1978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赤壁市,
被告:李铁山,男,1972年2月10日生,汉族,住赤壁市,系被告贺玉兰之夫。
被告:贺玉兰,女,1973年9月25日生,汉族,住赤壁市,系被告李铁山之妻。
原告徐春香与李铁山、贺玉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日立案,原告徐春香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徐春香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徐春香负担。
审判员 王 韵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黄大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