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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刑更468号

魏杰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刑更468号罪犯魏杰,无业。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魏杰因犯强奸罪于2012年6月18日被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2)邳刑初字第0255号刑事判决,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2014年6月12日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以(2012)邳刑初字第0255号收监执行决定书,补充刑期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22年6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操作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4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提请对罪犯魏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魏杰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魏杰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魏杰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1年10月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杜兴淼

审 判 员  刘 浦

代理

审判员  李红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玉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