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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02民初3724号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谢建新信用卡纠纷简转普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05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谢建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02民初3724号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住所地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

主要

负责人:林峰,行长。

被告:谢建新,男,196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

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德东侨支行与被告谢建新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谢建新下落不明,需公告送达,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钟思敏

人民陪审员  陈仲斌

人民陪审员  刘利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林蕊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