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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1民初1122号

刘红周与魏瑞林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红周,魏瑞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81民初1122号

原告:刘红周,男,汉族,1976年10月9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双甫,巩义市第十八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魏瑞林,男,汉族,1974年5月23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贺兆龙,巩义市第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刘红周诉被告魏瑞林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4日立案。

原告刘红周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红周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周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刘红周负担。

审 判 长  李继卫

人民陪审员  李喜正

人民陪审员  李金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晓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