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25民特345号申请人国红龙。申请人韩淑云。申请人朱春平。申请人朱春苗。本院于2016年8月2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国红龙与申请人韩淑云、朱春平、朱春苗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
审判员宋重武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国红龙、韩淑云、朱春平、朱春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于2016年6月27日经甘南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如下协议:位于宝山乡三合村兴塔五屯朱跃林名下的住宅房屋转移登记在国红龙名下。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重武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