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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5991号

张见与潘良营、李慧燕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17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见,潘良营,李慧燕,赵加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991号

原告:张见。

被告:潘良营。

被告:李慧燕。

被告:赵加兵。

原告张见与被告潘良营、李慧燕、赵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张见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见撤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张见负担。

审 判 员 李月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