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5991号
原告:张见。
被告:潘良营。
被告:李慧燕。
被告:赵加兵。
原告张见与被告潘良营、李慧燕、赵加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8日立案。
原告张见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见撤诉。案件受理费4020元,减半收取计2010元,由原告张见负担。
审 判 员 李月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章佳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