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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03执恢16号

顾牡斌与徐俊、刘芳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4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顾牡斌,徐俊,刘芳

裁判文书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03执恢16号申请执行人顾牡斌,居民。被执行人徐俊,居民。被执行人刘芳,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顾牡斌与被执行人徐俊、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都民初字第07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俊、刘芳抵押的房屋已被本院处置,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次终结执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洪 星

审判员 王兆华

审判员 张登太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董丞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