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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1民初1472号

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与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3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1民初1472号

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天楠,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陈俊兵,山东英良泰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宁文山,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与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山东省宁阳县华联商贸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49元,由原告山东华羽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胡传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孙 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