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3执735号申请执行人金小丽,农民。被执行人蓝鸿(曾用名兰鸿)。申请执行人金小丽与被执行人蓝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丽遂商初字第107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金小丽于2016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蓝鸿应归还申请执行人金小丽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10000元,执行到位83004元,尚欠本金26996元及利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冻结。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股权等信息,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故申请执行人金小丽申请(2016)浙1123执7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1123执73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张靖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张应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