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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1258号之四

林余文与朱光盛、李爱兰、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林余文,朱光盛,李爱兰,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125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林余文,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朱光盛,男,1962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李爱兰,女,1962年7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

法定代表人:周敏,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林余文与朱光盛、李爱兰、江苏江中集团安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镜民一初字第0125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爱兰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尚XX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