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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822民初1780号

张忠江与通榆县新华镇畜牧兽医站饮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02
所属地区
通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忠江,通榆县新华镇畜牧兽医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822民初1780号

原告:张忠江。

被告:通榆县新华镇畜牧兽医站。本院在审理张忠江与通榆县新华镇畜牧兽医站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冯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曹新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