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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5民初380号

陈志兴诉刘殿波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志兴,刘殿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380号原告陈志兴,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被告刘殿波,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兴诉被告刘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闫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