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605民初380号原告陈志兴,男,1961年7月5日出生,汉族,系个体。被告刘殿波,男,1973年9月1日出生,汉族,系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志兴诉被告刘殿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以双方已经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志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3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 判 长 韩 洋
人民陪审员 杨柏艳
人民陪审员 闫 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辛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