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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24刑初552号

黄某某、许某某诈骗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6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黄某某,许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4刑初552号公诉机关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某,女,197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被告人许某某,男,1970年9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安溪县人,住安溪县。因本案于2015年11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逮捕,同年12月28日被取保候审,2016年7月12日继续被取保候审。现在家。安溪县人民检察院以安检诉刑诉(2016)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自2015年6月以来,伙同被告人许某某,在安溪县白濑乡寨坂村茶叶市场其店内等地,通过对不特定人拨打电话,冒充香港六合彩公司的工作人员,谎称能够提供准确的六合彩特码信息等,骗取他人信息费等。截止2015年11月4日被查获时止,已骗取被害人卢某33000元,已拨打诈骗电话1213人次。二被告人均于2015年11月4日被抓获,被扣押笔记本电脑、手机、记事本等作案工具。在本案审理中,安溪县司法局向本院出具一份《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许某某具备社区矫正条件。被告人黄某某向本院退缴赃款33000元、预缴罚金6000元。被告人许某某向本院预缴罚金1000元。被告人许某某、黄某某系夫妻,需要照顾年已75周岁、患有高血压、肝脓肿的母亲,又需要抚养就读大学的儿子。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害人卢某的陈述,手机通话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取款录像截图,二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书,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办案说明,《调查评估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伙同被告人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式,对不特定多数人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骗取公民财物,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均属有其他严重情节。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犯诈骗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二被告人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诈骗未遂)处罚。二被告人部分犯罪已经着手实行,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均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某某当庭认罪,酌定从轻处罚。二被告人通过拨打电话,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均酌定从严惩处。鉴于二被告人系夫妻,被告人黄某某在押,被告人许某某需要照顾年老多病的母亲及抚养就读大学的儿子,且符合缓刑规定,依法对被告人许某某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黄某某、许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5年11月4日起至2017年3月3日止。)二、被告人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黄某某退缴的违法所得款33000元,因该款属非法款项,予以没收并上交国库。

四、没收二被告人被扣押的作案工具。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王丁仕

人民陪审员  杨华燕

人民陪审员  余连水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瑜芳速 录 员  王兰英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三条【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一)发送诈骗信息五千条以上的;(二)拨打诈骗电话五百人次以上的;(三)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第(一)、(二)项规定标准十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六条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