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82执353号申请人沈立成,男,1972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任洪学,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执行人郑宏,女,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关于沈立成诉任洪学、郑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牙克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牙民初字第1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3175元,本院于2016年6月17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任洪学预让其父亲为其担保,但需在其父亲回牙克石办理社保时履行手续,申请人沈立成表示同意此办法,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牙克石市人民法院(2016)内0782执3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林立新
审判员 孙广春
审判员 田尚国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晓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