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军,女,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吴金水,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水、王秀珍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金水、王秀珍所有的款23043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