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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1861号

刘红军与吴金水、王秀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红军,吴金水,王秀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1861号

申请执行人:刘红军,女,汉族,1967年11月24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

被执行人:吴金水,男,汉族,1968年4月3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王秀珍,女,汉族,1970年6月9日出生,住厦门市湖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7日作出的(2015)湖民初字第86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吴金水、王秀珍限期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吴金水、王秀珍所有的款230432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的等值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

审判员  曾莉侠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敏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