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19895号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李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月,女。被告赵金宝,余不详。
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赵金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2014年4月20日至2016年2月29日的物业管理费人民币(以下币种同)2,058.90元及滞纳金491.10元。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小额诉讼)。
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屋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严晓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严 敏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的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