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940号原告温连国,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红,女,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连国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