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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3940号

温连国与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11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温连国,刘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3940号原告温连国,男,生于1971年11月10日,汉族,住济南市。被告刘红,女,生于1971年10月20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温连国与被告刘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7月28日以与被告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连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16元,财产保全费196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郭迎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