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卫平。
申请执行人:储春香。
被执行人:王利民。
被执行人:黄腊花。申请执行人周卫平、储春香申请执行王利民、白宇星、黄腊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卫平、储春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人白金平(已故),男,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西北路18号104室,公民身份号码××,经
本院查明白金平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扣划白金平银行存款640元。被执行人在继承白金平遗产实际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查白金平遗产为车辆维修费66965元,共有三起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扣除执行费后按债权比例分配56802元,申请人共计分配5744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继承白金平遗产中已全部分配,确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剩余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