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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825执92号之二

周卫平、储春香等与王利民、黄腊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旌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0-20
所属地区
旌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周卫平,储春香,王利民,黄腊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旌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825执9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周卫平。

申请执行人:储春香。

被执行人:王利民。

被执行人:黄腊花。申请执行人周卫平、储春香申请执行王利民、白宇星、黄腊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卫平、储春香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执行。本次交通事故责任人白金平(已故),男,汉族,住安徽省旌德县旌阳镇河西北路18号104室,公民身份号码××,经

本院查明白金平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于2016年7月26日依法扣划白金平银行存款640元。被执行人在继承白金平遗产实际范围内赔偿申请执行人,经查白金平遗产为车辆维修费66965元,共有三起执行案件参与分配,扣除执行费后按债权比例分配56802元,申请人共计分配57442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在继承白金平遗产中已全部分配,确无其他遗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旌民一初字第00415号民事判决书剩余债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梅钰田

审判员  胡凡非

审判员  洪国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丁秀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