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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02民初1024号之一

吉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溧阳市巨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溧阳市巨峰机械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02民初1024号之一

原告:吉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马瑞金,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云浩,吉林浩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溧阳市巨峰机械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溧阳市。

法定代表人:魏霄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红波,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龙,江苏名扬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溧阳市巨峰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吉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160元减半收取,由吉林华亿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080元。

审判员  于青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佳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