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7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继承,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杨巧云,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承、杨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继承、杨巧云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继承、杨巧云银行存款14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李继承、杨巧云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
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