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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5173号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李继承、杨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1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李继承,杨巧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5173号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法定代表人詹纯新,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继承,男,1974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杨巧云,女,197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继承、杨巧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继承、杨巧云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了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告李继承、杨巧云银行存款1400000元,如账户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存入不限,取款冻结,直至冻足上述款项后方可支取;

二、如被告李继承、杨巧云账上无款或余额不足,则查封、扣押被告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杨 琳

人民陪审员  许和平

人民陪审员  谢孝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刘杰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