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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281民初1001号

鲍小兰与沈定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鲍小兰,沈定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001号原告鲍小兰,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沈定理,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小兰诉被告沈定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小兰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小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小兰负担。

审判员  韩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魏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