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281民初1001号原告鲍小兰,女,1972年5月3日生,汉族,住赤壁市,被告沈定理,男,年龄不详,汉族,住址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鲍小兰诉被告沈定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鲍小兰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小兰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鲍小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鲍小兰负担。
审判员 韩婧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魏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