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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4执627号

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鲁0304执627号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孙丰水计划生育行政非诉一案,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58177.40元。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孙丰水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孙丰水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淄博市博山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如发现被执行人孙丰水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栾贻山

审判员 张 磊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赵文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