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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4执保41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与杨艳军诉前保全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杨艳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4执保41号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北大街支行。负责人徐卫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路祯、杜金亭,北京市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艳军,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104财保98号民事裁定书,申请人于2016年7月12日请求对被申请人杨艳军名下财产采取保全措施。2016年8月1日,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杨艳军名下位于西安市曲江新区曲江大道龙湖紫都城第9幢22404号房屋一套,面积92.85平方米,合同登记号:Y11035751,预售证号:2010123。

二、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长 谢 玲

审判员 王东升

审判员 岳宪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刘 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