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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陈执字第181号

六十三申请邦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十三,邦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陈执字第181号申请执行人六十三。被执行人邦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六十三与被执行人邦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邦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呼民终字第5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佟  振

审判员 特木其勒

审判员 白 满 达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满 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