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782执6275号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宾王路380号11-12楼。法定代表人俞旭龙,董事长。被执行人林忠生,男,1975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邵武市。被执行人浙江义乌龙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苏溪镇幸运路52号5单元701室。法定代表人林忠生。被执行人俞煌,男,198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被执行人任虹谚,女,1992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执行人俞婧,女,1981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782民初191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俞婧有房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俞婧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幸运路52号5单元701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076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105-019**号;不动产单元号:330782105002GB01163F00020004]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正)7933执 行 员 龚振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记员 华景清义乌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浙0782执6275号义乌市国土资源局:关于申请执行人义乌市中新力合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忠生、浙江义乌龙侨进出口有限公司、俞煌、任虹谚、俞婧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作出(2016)浙0782执627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需你单位协助办理查封手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执行人俞婧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苏溪镇幸运路52号5单元701室[权证号码:义乌房权证苏溪字第c000760**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0)第105-019**号;不动产单元号:330782105002GB01163F00020004]的房地产。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擅自处分查封财产。查封期限为三年。附:(2016)浙0782执6275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O一六年八月二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