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执513号申请执行人吴国兴。被执行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美莱国际中心2幢501室、502室。法定代表人王文霞,董事长。吴国兴与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金)裁字第00082号裁决书,申请执行人吴国兴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876440元,执行费人民币11164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杭州尼加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抵押房产所在地位于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辖区,为方便执行,提高效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管理全省法院执行工作的规定》第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杭州仲裁委员会(2016)杭仲(金)裁字第00082号裁决书由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海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寿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