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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2民初字第2692号

苏洁与张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1-27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苏洁,张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02民初字第2692号原告苏洁,男,1981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被告张瑶,女,199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桥西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洁诉被告张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苏洁负担。

审 判 员  武晓彬

人民陪审员  樊立成

人民陪审员  王海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王爱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