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321民初2884号
原告:杨正长,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委托代理人:门志爱,男,1969年7月4日出生,居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告:焦英广,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原告杨正长与被告焦英广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2016年6月14日,按照原告杨正长提供的被告焦英广送达地址(焦英广:怀远县榴城镇五岔村油坊组32号),以特快专递的方式向其邮寄送达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邮政部门以本人外出,无法联系为由,将该邮件退回本院。2016年7月12日,经本院核实,焦英广目前不在上述地址居住,本院依法告知原告,限其5日内提供被告焦英广准确的送达地址,原告杨正长逾期未提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提起民事诉讼,必须有明确的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本案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故原告起诉不符合案件受理的条件,应予以驳回。原告可待查询到被告的准确地址或者提供出相关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杨正长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退还原告杨正长。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宋伟云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钱 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