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120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住所天津市和平区马场道54号。代表人廖凯,行长。委托代理人苏志玮,该支行员工。被告贺单单,男,1984年8月7日,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永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与被告贺单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8月2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和平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3元,减半收取71.5元,公告费300元,共计371.5元,由被告贺单单负担(已给付原告)。
审 判 长 秦润林
代理
审判员 耿 娟
人民陪审员 刘立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于思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