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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105民初4431号

原告贾文兵与被告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12-20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贾文兵,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105民初4431号原告贾文兵,男,1989年1月生,汉族,住呼和浩特市。委托代理人王怀志,呼市“148”协调指挥中心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被告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文兵诉被告内蒙古财信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建设集团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文兵于2016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文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3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贾文兵负担。

审判员  云瑞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潘雪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