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刑初4号公诉机关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被告人颜晨雨,男,29岁(1987年6月27日出生)。因涉嫌犯合同诈骗罪,于2015年2月1日被羁押,因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同年3月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兆瑞。辩护人崔宏杰。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京一分检公诉刑诉[2015]1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晨雨犯合同诈骗罪,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谭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颜晨雨及其辩护人刘兆瑞、崔宏杰;被害人杨×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颜晨雨于2013年4月至10月期间,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以中财恒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的名义与他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虚构公司资金实力,伪造虚假的借款合同、借款公证表和房产证,以帮助投资理财为名,骗取被害人杨×1和金×人民币105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颜晨雨及其家人退还给杨×1人民币106.64万元。被告人颜晨雨于2013年11月逃匿,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5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本院移送了指控被告人颜晨雨犯合同诈骗罪的被害人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认为被告人颜晨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颜晨雨在开庭审理中辩解称:其确实找到了大额配资使用,没有欺骗杨×1,杨×1对期货交易内容是了解的,其与杨×1第一次合作的人民币300万元也是用于配资期货交易,配资期货交易不是被禁止的;其没有挥霍资金,杨×1回国后其即向杨×1说明了情况,并写了欠条,其希望以民事方式解决;杨×1未给其人民币150万元;伪造房产证是在资金���损发生之后,其并未借此诱骗杨×1投资。其没有向杨×1出示过借款公证表。被告人颜晨雨的辩护人的主要辩护意见为:颜晨雨按照协议约定范围进行投资,没有非法占有受托资金的目的,亏损属于投资风险,杨×1是中财恒达公司融资部经理,本案投资合作的基础是杨×1对颜晨雨投资获利能力的信任,颜晨雨没有欺骗金×;杨×2离职时与公司存在劳动薪资争议,其与本案有利害关系,证言不应采信;假房产证是在投资失败后发生的,起诉书指控事实错误;本案属于正常的经济纠纷。被告人颜晨雨的辩护人在庭审中向法庭提交了杨×1与中财恒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的劳动合同,用以证实杨×1系该公司融资部经理。
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颜晨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公司资金实力及资金用途,以帮助被害人杨×1、金×投资理财,采取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投资顾问协议的手段,骗取杨×1、金×人民币950万元。案发前,被告人颜晨雨及其家人退还给杨×1人民币106.64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被告人颜晨雨于2013年11月逃匿,经公安机关网上追逃,于2015年2月1日被抓获归案,赃款未追缴。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害人杨×1的陈述:2012年底至2013年初,其与颜晨雨一起踢球相识。颜晨雨自称是专业投资人,在国泰君安工作,是英国留学回来的。其给了颜晨雨300万元做投资,颜晨雨按期归还了本息,其比较信任颜晨雨。后来颜晨雨说有个天津的公司给他自己的公司投资了1.2亿元,问其是否投资,另外还有房产抵押。其因为之前300万元的交易对颜晨雨有信任,又听颜晨雨说有1.2亿的投资和房产抵押,颜晨雨平时也强调家里有上市公司的高管背景,其就同意投资了。其没有见到1.2亿元的证明,见到过王×名字的房产证和抵押借款合同,颜晨雨说为了保证资金安全,王×向颜晨雨借5000万元,用房屋做的抵押。2013年3月底4月初在其投资之前,颜晨雨给其看了房产证,多人见过这些房产证,颜晨雨在公司里拿出来过,王×本人也见过。其不认识王×,在2013年10月之前,其没有见过王×。在给了颜晨雨850万元投资款后,颜晨雨说还有额度开放,还可以投资,其又给了颜晨雨100万元和150万元现金,一共给了颜晨雨1100万元。与颜晨雨的委托投资协议和顾问协议时以其岳母的名字签的。颜晨雨没有告诉其投资进展,其没有仔细看协议书,颜晨雨也没有向其通报资金使用情况。颜晨雨没有说要配资,其知道配资的风险很大,是不会同意的。其自2013年4月至7月在国外,颜晨雨在4月、5月返过两次款,其回国后就开始向颜晨雨追款,颜晨雨编造谎话说钱已经转了,又说投资伙伴跑了,还说王×出国了等等理由。其见到王×后,王×说不是他借的款,其就与王×一起找颜晨雨,颜晨雨说借款的不是这个王×,说那个王×找不到了,为此其还与颜晨雨去报案。颜晨雨以各种理由拖延还款,直到2013年10月,颜晨雨去了成都,其就再也没见到过颜晨雨。其不是颜晨雨公司的股东或员工。2、被害人金×的陈述:2013年3月底,其女婿杨×1说借一笔钱进行投资,需要850万元,半年20%的利息,还说之前颜晨雨就是这样投资过,本息已经结清了,所以没问题。其就从家里拿了钱,又从亲属那借了一部分,凑了850万元放在工商银行账户里。2013年4月3日杨×1带其在工行永定路支行给颜晨雨尾号7361的建行卡转账850万元。其没有具体参与如何投资,都是杨×1负责��4月10日左右,杨×1说对方需要补签一份协议,就把协议拿回家,其在协议上签了字。就是“中财恒达2013第402号资金托管协议”和“中财恒达2013第402号投资顾问协议”,协议日期都是4月2日,杨×1说颜晨雨要求把日期签在汇款之前。另外该协议的补充说明也是其签的,内容是委托杨×1全权提取和处理投资事项,颜晨雨让杨×1写的是2013年4月8日,但实际上是跟以上两份协议同一天签的。其跟颜晨雨不认识,也从来没有见过面,后来颜晨雨跑了。3、证人杨×2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其通过工作认识了颜晨雨,该人自称是高级理财分析师。2013年2月,颜晨雨说自己开了一个投资公司,叫做中财恒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让其一起干,其在2013年春节后去了颜晨雨的办公地点朝阳区百子湾大成国际中心A2-11A05室,说好给其每月6600元,其任行政总经理,主要工作内容是公司日常的管理,金融一部、二部的业务。当时颜晨雨的公司还有贾×、李×。贾×是二部经理,李×是人力经理。颜晨雨介绍说公司的主要业务是向别人融资后进行外汇、黄金、期货交易、期货配资。颜晨雨介绍杨×1是公司的融资经理,但是杨×1实际不是他们的员工,他不在这里上班。其到公司后没有看到有正常的融资、投资业务,只有一次业务是杨×1出的钱。2013年4月左右,颜晨雨说拉来了一笔钱,让大家都办理了建行的银行卡和在国泰君安开一个期货账户,说是为了期货配资用的,除了贾×的账户自己控制,其他账户都是颜晨雨直接操控的。后来杨×1找来的钱到账了(杨×1报案后其知道是850万),颜晨雨说在其的建行账户内打入100万,后转到了其的期货账户,然后没有任何期货交易的情况下,第二天就转到了颜晨雨的账户,这些是其后来查询银行账户看到的,���晨雨没有让其实际操作。2013年6月之后颜晨雨就不来公司了,但是和其短信联系,打电话不接,短信告诉大家别着急,在公司盯着,按时发工资,但是也没实际发工资。其刚来公司之前颜晨雨给其看过7个朝阳区的房产证扫描件,房主都是王×,还有和王×签字的抵押借款合同,内容是王×用7套房产抵押向颜晨雨借款5000万左右,其没有看到过房本的原件,也没见过王×这个人。目前因为颜晨雨欠工资,其已向朝阳劳动局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还没有结果。其记得,杨×1给颜晨雨打款850万元之后,在颜晨雨的办公室内,杨×1曾经给过颜晨雨两次现金,其不知道杨×1为什么给颜晨雨现金,每次给的应该有十几万元,颜晨雨也没有说为什么。杨×1当时也没说,后来杨×1告诉其是颜晨雨让他继续投资的钱。因为当时颜晨雨的办公室是玻璃隔断,可以看到里面的情况。2013年1月左右,颜晨雨找过其二、三次,一直要其加入公司,管理公司行政,公司的主要业务是期货交易,颜晨雨说他的朋友给他投资了1.2亿元,而且在2013年3月底左右颜晨雨给其看了王×签字的个人借款公证表,让其相信他有这个资本能力,在此期间具体时间回忆不起来了,但是肯定在杨×1加入中财恒达公司之前,颜晨雨还给其看过6、7个房本,房本都是朝阳区的房产,房产的房主都是王×,颜晨雨说是王×抵押给他的房产,其一看到这些就认为颜晨雨是真的有实力,就想和颜晨雨一起干公司,后来颜晨雨拉来杨×1,让杨×1投资,同时加入公司高管的形式让杨×1加入公司。后来杨×1陆续投资,但是杨×1没有实际管理公司,就是一个挂名的高管。颜晨雨后来将杨×1的投资款都转走,具体如何使用其就不知道了,只知道其与李×、贾×、杨×14个人在国泰君安开户,用杨×1的钱每人100万,打进去之后颜晨雨把这些钱都转走了,转到了哪里不知道,颜晨雨也没有说。2013年左右通过颜晨雨的介绍认识的吴×,颜晨雨介绍说吴×是海归,说吴斐然是在成都和颜晨雨合作期货交易,其他的具体也没说。其见过吴×在公司里面和颜晨雨谈事情。当时杨×1还没有参与进来。后来杨×1投资进来,吴×也来过几次。吴×聊天时说是找颜晨雨要钱,颜晨雨欠他200多万元,一直不还。后来吴×说过颜晨雨把钱都还了。这是大概杨×1投资之后的事情了,但是具体时间点记不起来了。4、证人贾×的证言证明:2012年6月,其通过工作认识了颜晨雨,2012年底颜晨雨说自己开了一个投资公司,叫中财恒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让其一起干,每月给3600元,任金融理财二部经理,主要工作内容是交易期货。当时颜晨雨的公司还有杨×2、李×以及杨×1���杨×2是总经理,李×是人力经理,颜晨雨介绍杨×1是融资经理,杨×1平时不在公司。颜晨雨介绍公司主要融资后进行外汇、黄金、期货交易、期货配资,但是没有说太具体怎么去操作,其除了对期货交易和期货配资有些了解,其他的业务也不懂。其没有看到公司有正常的融资、投资业务,只有一次业务是杨×1出的钱。2013年4月左右,颜晨雨告诉我杨×1拉来了一笔钱,颜晨雨让大家都办理了建行的银行卡和在国泰君安开一个期货账户,说是为了期货配资用的,后来杨×1报案其知道是850万。颜晨雨让其拿其中的20万元买期货,如果赚钱了,其得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百分之七十给公司,如果亏损百分之二十就停止交易,公司承担这些损失。颜晨雨让其根据自己的判断去买期货。2013年4月8日颜晨雨给其账户汇款100万元,说100万是为了降低期货的手续费,因为期货账户内的钱太少,期货公司就会按照正常的手续费收取。100万到账后,就转到了国泰君安的期货账户(80603153),第二天其转出来80万,但是颜晨雨说还没有实际降低手续费,就又转回其的期货账户。2013年4月10日,颜晨雨说期货公司已把其期货账号的手续费降低了,其就把80万转回银行卡,然后在当天按照颜晨雨的要求把80万就转到了颜晨雨个人的建行账户内。其做的期货赚了37462元,其个人得了8800元,其余28634元转给颜晨雨建行账户了。做完这次之后,颜晨雨让其把钱转给一个人,是谁记不清了,其就在2013年4月25日把期货账户内的199900元和90元转到其建行卡内,后分4笔每笔5万转给了颜晨雨指定的账户内。其不知道为什么把钱转出去。杨×1拉来的投资全部由颜晨雨实际控制,不让其参与。其看到颜晨雨买了一辆保时捷卡宴。后来也联系不到颜晨雨了。5、证人李×的证言证明:2012年底,其在北京诺亚方舟足球俱乐部认识的颜晨雨,2013年初,颜晨雨说要干一个投资公司,问其有没有兴趣。2013年3月,其就去颜晨雨的中财恒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工作了,任人事部经理,每月工资4600元。当时公司里还有杨×2、杨×1、贾×。颜晨雨当时介绍说他们都是公司的股东。杨×1是公司的融资部经理,但杨×1不在公司坐班。2013年4月,颜晨雨让其和杨×2,杨×1,贾×每人办一张建设银行的银行卡,并开通网银。办好后把卡和网银都交给了颜晨雨,每次给员工发工资的时候,颜晨雨会把这张卡给其让其用网银给员工发工资。其干到2013年5月底就不干了。2013年5月颜晨雨就没有给员工打过工资,并且社保一直没有交过。其就觉得这个公司不太正常,所以就去了公司的开户行查了公司的基本户,查询的结果是公司的基本户根本就没有钱,不像颜晨雨当初说的公司注册资金有1000万元,该账户也没有过交易流水。颜晨雨在公司例会上说过杨×1给公司拉资金的事,说杨×1给公司拉来了850万元人民币。但杨×1的这笔钱颜晨雨做什么了其不知道。颜晨雨有一辆宝马轿车,2013年4月,其还陪他买过一辆保时捷卡宴。6、证人王×的证言证明:2009年左右,其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国泰君安的员工颜晨雨,就是一般的朋友关系。2013年9月,其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叫做杨×1,说其(王×)欠他(杨×1)的钱,这样其与杨×1就认识了。第二天其约杨×1在天通苑见面,见面后杨×1说颜晨雨从杨×1那里拿了1000多万,把钱借给了其(王×)。其告诉杨×1根本没有从颜晨雨那里拿过任何钱。杨×1给其看了一个写着其(王×)名字的个人借款公证表和一份借款合同,上面的内容都是其向颜晨雨借款5035.9万元,上面留���电话是其的电话号码,但是这份材料上王×的身份证号不是其的,王×的名字也不是其签字的,手印也不是其按的。当时其看到这两份材料后当时就要求报案,但是杨×1说还要找颜晨雨核实一下。见到杨×1当天,其与杨×1就一起到了东四环朝阳北路附近的一个地方,杨×1说这里是颜晨雨现在的公司,在公司楼下一个面馆内,见到了颜晨雨,问颜晨雨怎么回事,颜晨雨说他把钱借给了一个人,也叫做王×,说是借给那个王×5000多万,还说那个王×把7套房产押给了颜晨雨,后来那个王×找不到人了,那个王×跑了之后颜晨雨一直在凑钱还给杨×1,但是凑不上,没办法就把其的电话写在借款的合同和公证表上,所以杨×1后来就找到其了。颜晨雨拿出7个房产证,上面的名字都是王×,其与颜晨雨、杨×1拿着这7个房产证去了朝阳房管局鉴定,结论是假的,这样其建议杨×1去报案。但是颜晨雨一直说可以还钱,后来颜晨雨就找不到了。其与颜晨雨之间没有任何经济往来,在朝阳区也没有房产。2013年7月初,颜晨雨求其帮助接个电话,骗对方说其是那个王×,目前欠颜晨雨钱,其当时就拒绝了。颜晨雨又说那么一会再给其打个电话,是当着那个出钱的朋友的面打,颜晨雨会在电话里向其借钱,颜晨雨让其说没钱,配合他一下,其说这个没问题。10分钟后,颜晨雨的电话打来,向其借钱,其说没钱,后来颜晨雨就让那个出钱的朋友接电话,那个人就说自己目前困难,问其能否借钱给颜晨雨,其说没钱,没办法借给他。其当时就说了叫王×,但不是抵押房子的王×。7、《资金托管协议》、《投资顾问协议》、《补充说明》证明:2013年4月2日,金×(托管方)与颜晨雨代表的中财公司(受托方)签订资金托管协议、投资顾问协议。托管协议约定的主要内容为,金×将850万元给中财公司托管,托管方有权监督资金用途,每月收取1.666%的报酬;受托方决定资金如何使用,包括期货投资、外汇投资、产权投资、股票证券投资、信托投资及有抵押借贷,出借资金时有权要求借款人提供不低于本金150%的抵押,受托方应定时向托管方通报资金状况。如受托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投资方式投资后无法回收,则受托方不承担责任,有关损失由托管方承担,受托方有业务处理抵押物以弥补损失;如受托方未按照本协议约定出借托管资金导致无法回收,或者因受托方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托管资金损失,受托方应向托管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投资顾问协议约定,每个月给金×服务费14.16万元。之后金×签了一份补充说明,由杨×1的账户代收所有收益。8、工行个人业务凭证影印件、杨×1工商银行卡(9558800200201652738)银行明细单证明:金×账户(6222080200009666630)于2013年4月3日向颜晨雨账户(6227000014800127361)转入人民币850万元;杨×1工商银行卡于2013年4月26日转出人民币100万元。9、颜晨雨建行银行账户(6227000014800127361)交易明细证明:该账户于2013年4月3日收到金×转款850万元(此前余额为人民币869元);同日在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分5笔共计消费116.3万元。于2013年4月8日分别向杨×2(6227000013010036560)、杨×1(6217000010003057067)、李×(4367420013730387184)、贾×(6227000013040586782)账户各转款100万元。2013年4月8日向杨×1(9558800200201652738)账户转款28.32万元。该账户向章桂梅(6227073200204452)转款共计15万元,收到章桂梅回款56万余元。10、颜晨雨建设银行(4340620012027559)账户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4月26日收到杨×12738账户转款100万元,于2013���4月至6月间收到李×7184账户转款105.5万;于2013年4、5月间收到杨×26560账户转款99.8万元;于2013年4月至6月间收到贾×6782账户转款79万余元,收到杨×17067账户转款33万余元。另,该账户于2013年4月至6月间向李敏(颜晨雨之妻)账户(6217220200000619118)转款共计14.16万元,向李×账户(6227000014480166382)转款共计42.9万元。该账户2013年6月至7月间与钱旭峰、金彬茹账户之间有大量的资金往来;2013年4月至6月间,与叶×、温×之间有大量资金往来。11、颜晨雨工商银行账户(6212260200010520035、6217220200005698786)交易明细证明:2013年5月21日、22日,颜晨雨工商银行账户分别收到何×转款人民币2万元和80万元;该账户于2013年10月18日收到钱款300万元,当日转至颜×账户300万元。12、吴×建设银行(6227000013040337830)账户交易明细证明:吴×与颜晨雨、章×之间均有大量资金��来。13、贾×建设银行(6227000013040586782)在账户交易明细、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账号(80603153)资金清单、成交记录单、期货经纪合同证明:贾×银行账户于2013年4月8日收到颜晨雨7361账户转款100万元,后于2013年4月15日向颜晨雨7559账户转款80万元,余款转入期货账户。后该账户于2013年4月25日分4笔向杨×12738账户转款共计20万元,于2013年4月25日向李×6382账户转款1.15万元。2013年4、5月间,贾×期货账户共盈余5万余元。14、李×建设银行(4367420013730387184)账户交易明细、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账号(80603152)资金清单、成交记录单、期货经纪合同证明:李×银行账户于2013年4月8日收到颜晨雨7361账户转款100万元,同日转入期货账户,后于2013年4月10日向颜晨雨7559账户转款100.48万元。2013年4月,李×期货账户共盈余0.5万余元。15、杨×2银行账户(6227000013010036560)、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账号(80603157)资金清单、成交记录单、期货经纪合同证明:杨×2银行账户于2013年4月8日收到颜晨雨7361账户转款100万元,同日转入期货账户,后于2013年4月10日向颜晨雨7559账户转款99.78万元。2013年4月,杨×2期货账户共亏损0.1万余元。16、杨×1建设银行(6217000010003057067)账户交易明细、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账号(80603156)资金清单、成交记录单、期货经纪合同证明:杨×1银行账户于2013年4月8日收到颜晨雨7361账户转款100万元,同日转入期货账户。2013年4、5月间,杨×1期货账户共亏损近65万元。17、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提供的谷世法(80603180)期货账户成交记录单和资金流水单、2015年12月4日《关于古世法未在我司开立期货账户证明》、期货经纪合同证明: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未有名为“古×”的账户。名为��谷×”的期货账户于2013年4月15日设立,分别于2013年4月16日收到转账60万、4月17日收到2300万元、4月17日收到140万、4月17日收到250万、4月18日收到100万、4月23日收到50万、4月24日收到60万、4月25日收到100万,上述款项共计3060余万元;2013年5月17日转出2360万元、5月17日转出127万余元,上述款项共计2487万余元。期货账户在此期间平仓盈亏为606万余元,盯市持仓盈亏为60万余元,支付手续费共计26万余元,故共计亏损约570余万元。18、杨×1提交的其与颜晨雨的微信聊天记录及7套房产的房产证影印件、北京市房屋产权登记申请书及房屋登记表、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出具的检测结果、《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公证表》、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工作说明证明:杨×1与颜晨雨之间的微信记录显示,颜晨雨于2013年8月向杨×1发送王×名下的房产证图片,分别为北京市朝阳区八��庄西里61号楼11层1101-1107室,侦查人员经向北京市朝阳区房屋管理局查询,上述房屋的所有权人均非王×。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对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提供的010006978号、010010917号房屋所有权证检测鉴定后,结论为该房产证不是北京中融安全印务公司承印的产品。另,颜晨雨通过微信向杨×1传送了《借款合同》、《个人借款公证表》,内容为,王×于2013年4月23日向颜晨雨借款人民币5035.9万元,邱中洪提供担保,并用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发达涂料厂所拥有的厂房及工业用地作抵押。后侦查人员通过公安网查询借款公证表上的身份证号码对应的人为“卢×”,未查找到“邱×”和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长大街发达涂料厂。19、颜晨雨与杨×1的短信记录、微信文字及语音聊天记录证明:中财恒达(北京)投资公司成立之前,颜晨雨曾告知杨×1公司有1.2个亿的���金;2013年5月至11月间,颜晨雨编造其妻子在山东出交通事故需要赔钱等事由,以银行系统有问题、没有身份证、找王×还款等为由,未向杨×1实际还款,并在2013年7月23日告知杨×1“鉴于给你挖了这么大个坑,我内心十分抱歉,……,我想在拿到解压款,还清你的1050,……剩的钱咱们五五分账吧”,杨×1在2013年7月30日称“我觉得能把借王的钱踏实拿回来就满意了”。20、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车辆认购单、北京增值税普通发票、刷卡凭条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信息查询、工作说明证明:2014年4月3日,颜晨雨在北京百得利汽车进出口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保时捷牌Cayenne汽车(底盘号:×××)一辆,共计支付116.3万元。后侦查机关根据车辆底盘号查询得知现该车的所有人为魏×。21、工商登记、注册材料证明:中财恒达投资有限公司法人、执行董事、经理为颜晨雨,监事为贾×,颜晨雨出资1000万元作为公司注册资本。一般经营项目是投资管理、投资咨询、财务咨询等。22、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证明:2015年1月29日,公安机关对颜晨雨上网追逃,2015年2月1日17时35分,颜晨雨在自贡市高新区南湖ONLY网吧内上网时被四川省自贡市南湖派出所抓获。2015年2月9日16时,民警将颜晨雨带回海淀分局经侦大队。到案过程中,嫌疑人颜晨雨始终予以配合,无拒绝阻碍抗拒脱逃行为。23、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南湖派出所出具的抓捕说明证明:2015年2月1日17时35分许,该所接自贡市公安局情报中队信息,在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南湖郡2号门的“欧妮网咖”网吧有一名网上逃犯正在该网吧上网。民警刘文、陈得意立即出发赶到该网吧,在118号电脑前将正在上网的犯罪嫌疑人颜晨雨(男,汉族,1987年6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冻青树街29号1楼1单元16号,现住址:四川省自贡市汇东新区龙城国际2栋1单元135号,居民身份证号:×××)当场抓获。24、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等材料证明:颜晨雨的身份信息情况及法律手续情况。25、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据材料清单证明:被害人杨×1于2014年1月4日交给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经侦大队房产证二本,房产登记地址分别为朝阳区八里庄西里61号楼1层1103室和1101室,所有人均为“王×”。被告人颜晨雨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的劳动合同证实杨×1曾与中财恒达(北京)投资有限公司签署过该合同,但对于颜晨雨是否骗取杨×1的钱款不能起到证明作用,因此,对辩护人提交的此份材料本院不予确认。被告人颜晨雨关于其找到了大额配资,没有欺骗杨×1,伪造房本是在亏损���生之后,没有向杨×1出示过借款公证表的辩解;颜晨雨的辩护人关于颜晨雨没有欺骗金×,杨×1信任颜晨雨的投资获利能力,没有欺骗杨×1,杨×2证言不应采信,假房本是在投资失败后发生的辩护意见,经查:颜晨雨将涉案资金用于高比例配资期货交易,在该交易中存在资金的高度风险,按照资金托管协议的约定,颜晨雨应将此项资金的使用用途告知杨×1。在案没有证据证实,杨×1明知颜晨雨将涉案钱款用于配资期货交易,虽然颜晨雨、杨×1曾在2012年底签署过300万元用款协议,杨×1因此曾有过获益,但不能据此证实,杨×1明知颜晨雨使用杨×1的资金进行了配资期货交易。杨×1所称颜晨雨虚构其公司实力,且称将大额资金用于有抵押的借款,致使其将资金交颜晨雨托管,此节不仅有杨×1提供的微信录音、房产证照片以及杨×2的证言证实,且杨×1据此将大额资金托管��颜晨雨的理由亦符合常理。而颜晨雨所称,杨×1仅因对其的信任即将近千万元给其进行高风险的配资交易,明显不符合常理。且杨×1如果明知颜晨雨无资金实力,亦无有收益保障的有抵押借款,颜晨雨在出现亏损后,亦无需伪造多份房产证以及借款公证表等。因此,对颜晨雨及其辩护人的此项辩解和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颜晨雨及其辩护人关于颜晨雨没有诈骗故意,本案属民事纠纷的辩解及辩护意见,经查:颜晨雨以夸大资金实力及虚构资金用途的手段获取被害人钱款后,将资金置于高风险的配资期货交易中,最终导致在极短时间内出现大额资金亏损,不能返还。其对该资金的取得及使用具有非法性,对此颜晨雨应承担刑事责任。因此,对颜晨雨及其辩护人的此项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颜晨雨关于其未收取杨×1150万元现金的��解,经查:杨×1关于曾给颜晨雨多次现金的事实仅有杨×2证言予以佐证,但杨×2并未证实该钱款数额,与杨×1陈×不能吻合。杨×1亦未提交其给颜晨雨150万元现金的钱款来源证据,故起诉书指控颜晨雨骗取杨×1100万元现金的证据不足。因此,对颜晨雨的此项辩解,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颜晨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指控被告人颜晨雨犯合同诈骗罪的基本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唯指控颜晨雨骗取杨×1100万元现金的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被告人颜晨雨所犯合同诈骗罪,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根据被告人颜晨雨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1997年修订的《中���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颜晨雨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1日起至2028年1月3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颜晨雨继续退赔人民币八百四十三万三千六百元,发还被害人杨×1、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关 芳
代理
审判员 吕 晶
人民陪审员 张垣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隗非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