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191民初599号
原告: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卫,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白永亮,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熊林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聂皓。本院在审理原告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聂皓劳动争议一案中,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捷德(中国)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谢 英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万雪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