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284民特2号
申请人:郑建才,男,汉族。
委托代理人:孙海波,磐石市吉昌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郑建才申请宣告公民失踪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郑建才称,郑建才与郑江系父子关系。2013年5月,郑江言称外出打工,其后与家人失去联系,至今已达3年之久。故诉至法院,请求宣告郑江失踪。
经审理查明:下落不明人郑江,男,1977年11月18日生,汉族,户籍地磐石市明城镇胜利街二委二组,原住磐石市明城镇胜利街,系申请人郑建才的儿子。2013年5月,郑江外出打工,后失去联系,至今下落不明。申请人郑建才申请宣告郑江失踪后,本院于2016年4月29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郑江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郑江仍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郑江外出打工,至今已3年没有音信,虽经本院在报刊公告查询,仍下落不明,确应依法推定其失踪。申请人郑建才为郑江的父亲,现申请宣告郑江失踪,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宣告郑江失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刘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理
书记员 刘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