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902民初1732号
原告:舟山市定海卫康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霞。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平。
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惠康医疗器械厂。
负责人:卢龙丁。本院在审理原告舟山市定海卫康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省永康市惠康医疗器械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舟山市定海卫康贸易有限公司以双方已和解为由,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舟山市定海卫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38元,减半收取769元,由原告舟山市定海卫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陆明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侯微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