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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执135号之一

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执13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保定市华宸风电设备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住保定市南市区裕华金街B座六层一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华。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保定市高新区风能街111号,

法定代表人:刘忠文。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保定市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7月6日作出的(2016)保裁字第38号调解书。于2016年7月28日向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注册资金14000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执行人中航惠腾风电设备股份有限公司持有的甘肃中航惠腾风电设备有限公司100%股权(金额计14000万元)及等值财产和股息或红利等收益。冻结期间,不得擅自处分被冻结的股权。

二、冻结期限为2年。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全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李 鑫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