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3刑初934号公诉机关东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某甲,于江西省乐平市,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5日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辩护人吴敏青,浙江无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韩某乙,于江西省乐平市,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3月19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东阳市人民检察院以东检公诉刑诉[2016]9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及辩护人吴敏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初至2016年3月18日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兄妹在本市城区XX路XX号合伙经营XX棋牌室,并在该棋牌室内开设赌场,供他人以“牛牛”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2016年3月18日晚,尹某甲、吕某甲、黄某甲等人(均已行政处罚)在该赌堂内赌博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缴获共同赌资人民币50940元,个人赌资人民币13670元(均已收缴)。经查,开设赌场期间,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共抽头获利人民币30000元。在本院审理阶段,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分别向本院退缴赃款人民币14000元、1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尹某甲、朱某、吕某甲、黄某甲、尹某乙、黄某乙、黄某丙、程某、邵某、徐某、吴某、吕某乙、金某、陈某的证言、公安机关制作的抓获人员照片及身份信息、检查笔录、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手机短信照片、医院报告及诊疗证明单、浙江省暂扣款票据、公安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堂供他人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韩某乙、韩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在庭审中自愿认罪,且已退缴全部犯罪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吴敏青据上所提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被告人韩某甲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故辩护人吴敏青提出请求对被告人韩某甲宣告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本案被告人韩某乙系怀孕的妇女,据其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为维护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某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2016年3月19日至2017年1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韩某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之日起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三、暂存本院由被告人韩某甲、韩某乙退缴的赃款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上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张 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代
书 记员 刘剑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