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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行初83号

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与博爱县人民政府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博爱县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8行初83号原告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丹予北,厂长。被告博爱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博爱县。法定代表人张建,县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诉被告博爱县人民政府博政复决字(2016)第7号行政复议(不予受理决定)书一案中,原告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以双方已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对博爱县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博爱县许良镇大新庄予北石料厂承担。

审判长  李培军

审判员  袁 伟

审判员  赵秀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