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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4执66号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XX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执66号申请执行人沈阳顺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滂江街123号。法定代表人王立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耘硕,该公司职员。被执行人XX海,男。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撤销仲裁裁决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的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辽14民特17号民事裁定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蔡晓勇

审判员  姜亦纯

审判员  罗东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才跃东本裁定援引的法律条款为: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