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105刑初268号

谢有文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5-02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谢有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105刑初268号公诉机关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有文,男,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家住浙江省平阳县。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4月18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8日被逮捕。辩护人黄力���广西横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江检刑诉〔2016〕24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有文犯诈骗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潘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有文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6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谢有文持一块从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边贸市场购买来的假冒江诗丹顿手表(价值人民币240元),去到南宁市机场T2航站区。当在机场T2航站区停车场见到正在等朋友的被害人阳某后,被告人谢有文即向被害人阳某兜售手表,谎称该手表为江诗丹顿牌名表,质量好、便宜,被害人阳某信以为真,当即将5500元人民币转账到谢有文的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账户,买下了该表。购买手表后,被害人阳某通过上网百度查找,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真正的江诗丹顿手表,后向警方报警。同年4月18日,被告人谢有文在南宁市机场T2航站楼兜售假冒手表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对于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办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谢有文的刑事责任。特提起公诉,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有文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关指控的一致,被告人谢有文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谢有文赔偿了被害人阳某的全部经济损失人民币5500元,被害人阳某出具了谅解书,对被告人谢有文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谢有文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银行卡交易清单,谅解书,户籍证明,鉴定聘请书,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被害人阳某的陈述,被告人谢有文的供述,辨认笔录及照片,辨认现场笔录、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有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有文犯诈骗罪成立。被告人谢有文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谢有文在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且已经获得谅解,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谢有文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有文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8日起至2016年8月17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逾期强制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代理

审判员  张显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德人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