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603执805号
申请执行人:张桂鑫,女,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李明,男,195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淮北市烈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执行人:刘香兰,女,196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淮北市二轻局退休职工,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系李明之妻)本院在执行张桂鑫与李明、刘香兰民间借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李明、刘香兰名下有位于相山区长山南路东侧6#1××号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
裁定如下:查封李明、刘香兰共同所有的位于相山区长山南路东侧6#1××号房产期限为2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徐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秋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人民法院也可以依职权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