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633-1号原告孟利云。被告邵衍。被告周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云诉被告邵衍、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利云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孟利云负担。
审 判 长 郑建设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淑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