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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3民初1633-1号

孟利云与邵衍、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6-09-12
所属地区
遂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孟利云,邵衍,周海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3民初1633-1号原告孟利云。被告邵衍。被告周海峰。本院在审理原告孟利云诉被告邵衍、周海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孟利云于2016年8月1日以被告已还清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利云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88元,由原告孟利云负担。

审 判 长  郑建设

审 判 员  周香琴

人民陪审员  程根长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吴淑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