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财保239号
原告:延吉市第四百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许德焕。
被告:高阳。
原告延吉市第四百货有限公司与被告高阳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扣押被告高阳在延吉市第四百货有限公司第三层内的儿童游乐设备及设施,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告高阳在延吉市第四百货有限公司第三层内的儿童游乐设备及设施。
二、冻结原告延吉王子服装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屋产籍手续。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冻结期限为二年;土地和房屋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如原告需延长冻结期限,则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向本院提出申请,办理续保手续,逾期视为放弃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韩一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王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