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462号原告张飞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郁秀英,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荣诉被告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飞荣负担。
审判员 白 常 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呼延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