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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7民初2462号

张飞荣诉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飞荣,郁秀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627民初2462号原告张飞荣,公民身份号码×××,男,195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被告郁秀英,公民身份号码×××,女,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飞荣诉被告郁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飞荣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飞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原告张飞荣负担。

审判员 白 常 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 呼延亦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