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4民初1727号原告李某。法定代理人李小运。法定代理人方小华。委托代理人张保东,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君辉,男,汉族,1989年1月16日出生。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原告李某诉被告魏君辉、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原告提供地址无法向被告魏君辉送达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本院又限期由原告向本院提供被告魏君辉的准确地址,但原告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无仍法提供被告魏君辉的详细住所地。经审查,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的条件第二项规定有明确的被告,即被告具体情况明确,住所地明确。而本案原告提供不出被告魏君辉的详细住所地,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起诉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闵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丹 来源:百度搜索“”